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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效能,建设“阳光”型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行政监察法》、和《苏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局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发布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措施和做出行政决定,必须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
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所称行政许可,是指依法律条规应予批准、核准、登记及其他性质相同或近似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二)、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对申报资料不全者未一次性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问未能清楚告知申报具体要求的;
   (四)、对不予受理的申报或不予许可的申报未告知理由的;
   (五)、对涉及不同处室的许可,不主动及时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本处室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处室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内部行政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来文、来电、来函,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而贻误工作的;
   (二)、对外发文、上报材料,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内容及加盖印章,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
   (三)、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或擅作决定的;
   (四)、未严格执行文件管理规定和保密工作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损毁、丢失、被盗或泄露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交办工作的;
   (六)、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七)、未按规定审批把关或未按规定使用公章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违反廉洁从政规定被举报并被查实的;
   (九)、在机关作风、政风、行风建设和创建最佳办事环境工作中被有效投诉而影响全局声誉的;
   (十)、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无故矿工或不服从分配拒绝完成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贻误内部行政事务管理工作的。
第三章 行政过错责任人的确定
第七条 同一行政行为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为行政过错责任人。
   前款所称承办人是指具体承办行政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所称审核人是指本处室领导及其副职人员;所称批准人是指机关主要领导及副职人员,但依照内部管理分工或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为审核人、批准人。
第八条 因承办人的过错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的,承办人为行政过错责任人。
第九条 因审核人的过错致使批准人不能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批准职责的,审核人为行政过错责任人。
第十条 因承办人、审核人的过错致使批准人不能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批准职责的,承办人、审核人均为行政过错责任人。
第十一条 因批准人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批准职责,致使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为行政过错责任人。
第十二条 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按照个人分别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第四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权限及追究方式
第十三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效能告诫;
   (四)扣发奖金;
   (五)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方式根据其过错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可单独或合并进行追究。
第十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违反政纪党纪的,依照政纪党纪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实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责任,严格程序,依法办事。
第十七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工作由局监察室和组织人事处共同承担,按规定程序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投诉、检举和控告;
   (二)审查、调查行政过错行为;
   (三)草拟调查报告、审理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会议审定;
   (四)接受申诉和进行复审复核;
   (五)对行政过错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依照人事管理权限,报送同级监察机关、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参照此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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