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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必须坚持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奖励与惩戒、效能建设与监督检查、勤政廉政与创建文明机关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坚持公开、公正、效能的办事原则,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各处、室之间要积极配合,不得相互推诿,贻误工作。
第五条 要实行政务公开,主动公示各处、室职责范围,必须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纪律、办事程序、办事要求、办事时限及承办部门、承办人员、负责人姓名,并印制相关材料,行政管理相对人索要时,应无偿提供。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要统一佩戴胸牌。
第七条 机关必须实行办事限时制度,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办事请求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请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在规定的办事时限内予以指出。
第八条 机关承办人员应一次性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规定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所需的全部书面材料;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手续是否完整及齐全。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能当场办理的,应立即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详细告知原因。
第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勤和请、销假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有事外出,须事先报告,因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无法到岗的,一天以内的向分管局长汇报并说明事由,两天(含)以上的要向局主要领导汇报并说明事由。
第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违反规定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义务。
第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遵守机关组织纪律,对上级机关和本局领导的决定、命令应坚决执行,尽快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明确提出,上级机关和领导不接受的,应按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执行。
第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诫勉教育:
(一)工作期间不佩戴胸牌,经指出不改的;
(二)首位接受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经办处室、联系电话的;
(三)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或者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又不能马上办好的事项不出具回执或承诺的;
   (四)不允许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与自身利益直接相关事项的办理进度和结果的。
第十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效能告诫:
   (一)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就所办事项作出决定或者提出意见的;
   (二)违反规定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义务的;
   (三)刁难、训人、骂人的;
   (四)对上级和领导的决定、命令不执行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诫勉教育、效能告诫分别由局分管领导和局主要领导作出。
第十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被诫勉教育二次以上的,可予以效能告诫。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当年年终不能评定为优秀;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以上的,当年年终考核应定为不称职,局长办公会可决定调整其工作岗位,符合规定辞退条件的,给予辞退处理。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不服效能告诫的,可向本局监察室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申诉。
第十七条 监察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相城区科技发展局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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